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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全文)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9-09-17 来源:人民网 浏览次数:

六、军控与裁军

近年来,国际军控与裁军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消极事态。冷战结束后一度出现的良好裁军势头受到损害,国际社会防扩散和推动裁军进程的努力受到严重挑战,并将面临新一轮军备竞赛的危险,前景令人担忧。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军控与裁军问题,致力于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进程的健康发展。中国政府认为,公正、合理的军控与裁军努力,有助于国际形势的缓和,是维护世界和平、增进各国安全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少数国家以军控与裁军为手段削弱他国,增强自身军事优势,谋求地区和世界霸权。

核武器和导弹防御问题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并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中国自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起就郑重声明,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此后又明确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2000年5月,中国同其他四个核武器国家共同发表联合声明,宣布所拥有的核武器不瞄准任何国家。

中国积极支持有关国家在自愿基础上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并承诺向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提供积极和消极安全保证。1999年7月,中国同东盟就《东南亚无核区条约》议定书案文达成一致,并在五个核武器国家中率先承诺签署修改后的议定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作为最具普遍性的国际军控条约,为防止核武器扩散、实现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努力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中国支持巩固和加强国际核不扩散体制、忠实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义务的立场不会改变。1998年12月,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签署了旨在加强保障监督体系有效性的附加议定书,承诺向国际原子能机构申报与无核武器国家进行核合作的有关情况。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是国际核裁军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作为条约的首批签约国,中国正积极参与条约组织筹委会工作,认真落实国内各项履约准备。作为一个核武器国家,中国政府十分清楚自己在条约生效问题上所承担的责任,因此,尽管近两年来出现了印巴核试验和美国参议院拒绝批约等消极事态,中国政府仍致力于尽早批准条约。目前,中国政府已完成了必要的准备工作,并已将条约正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中国对谈判缔结“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条约”(简称“禁产条约”)历来持积极态度。中国政府认为,条约谈判的进展与国际和平与安全形势有着密切的关系。在美国大力发展并着眼于部署反导武器和外空武器,美俄仍拥有足以毁灭世界多次的庞大核武库的情况下,继续核裁军和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应该是比“禁产条约”谈判更为优先的多边军控议题。因此,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不应只强调“禁产条约”谈判,而忽视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和核裁军问题,应该对三项议题予以同等重视,平衡地开展实质性工作。

《限制反弹道导弹条约》(简称《反导条约》)对于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推动核裁军、促进国际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美国不顾《反导条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社会的反对,加速发展国家导弹防御系统。美国此举将打破全球战略平衡,严重阻碍核裁军进程和国际防扩散努力,威胁世界和平与地区稳定,甚至会引发新一轮的军备竞赛。中国对此表示强烈反对。

第五十四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多数通过了中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共同提出的维护和遵守《反导条约》决议,呼吁条约缔约国不部署旨在保护国家全境的反导系统,支持国际社会作出进一步努力,捍卫条约的不可侵犯性和完整性。决议体现了国际社会反对美国发展和部署反导系统、维护《反导条约》的意志。2000年7月18日,中俄两国元首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反导问题的联合声明》,其中强调《反导条约》仍是全球战略稳定与国际安全的基石,是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和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关键性国际协议框架的基础。以某些国家的所谓导弹威胁作为要求修改《反导条约》的借口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修改《反导条约》的文本内容,即是破坏这一条约,必将引发一系列消极后果。主张修改这一条约的国家必将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在当前战略形势下,维护《反导条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美国政府应当认真倾听国际社会的呼声,停止发展和部署破坏全球战略稳定的反导系统。

美国和日本联合研发战区导弹防御系统,并计划在东亚地区部署这种系统,将使美日军事同盟的整体攻防水平提高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也远远超出了日本的防卫需要,这将引起地区军备竞赛,不利于亚太地区的安全与稳定。中国对此表示严重关切。

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向台湾提供战区导弹防御系统、部件、技术或援助,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形式把台湾纳入其战区导弹防御系统。

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问题

中国不拥有化学武器,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作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忠实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按时、完整地递交了初始宣布和年度宣布,接受了公约组织的多次核查,参加了该组织的各次执行理事会会议和缔约国大会。中国还积极支持公约组织的工作,曾数次与该组织合办视察员培训班、研讨会等。1998年6月,中国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又对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控制清单增加了10种化学品。

中国政府认为,公约生效三年以来,执行情况总体是积极的,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公约普遍性不足,个别缔约国以国内立法的方式对公约变相保留,一些缔约国化学武器销毁工作进展缓慢等。这些问题应尽早得到纠正和解决。

中国在历史上曾是化学武器的受害国,领土上至今还遗留着侵华日军遗弃的大量化学武器。这些化学武器严重威胁着当地人民的生命安全,也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1999年7月,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方在备忘录中明确承认了遗弃化学武器的事实,并承诺认真履行销毁责任和义务。中方希望日方能够切实按照备忘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尽早启动实质性销毁工作。

中国不拥有生物武器,历史上曾遭受生物武器的伤害。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生物武器,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发展、生产、研制和储存生物武器,也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方式扩散此种武器及其技术。作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缔约国,中国认真、全面地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并逐年向联合国报告与《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有关的建立信任措施方面的资料和情况。

中国支持全面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有效性的工作。早在加入公约时,中国就指出了公约缺乏核查机制的不足。中国认为,为了加强公约有效性,应该建立必要的核查机制。但考虑到生物武器和生物技术的复杂性,核查机制的建立必须遵循合理、公正和可行的原则。为了确保缔约国正当的安全和商业利益不受损害,应该制定具体措施防止核查权利的滥用。还应制定具体措施促进缔约国之间为公约不加禁止的目的而进行的生物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这将有助于提高公约及未来议定书的普遍性。

防止外空军备竞赛问题

中国坚决反对外空军备竞赛,主张对外空的探索和利用应完全服务于促进各国的经济、科学和文化的发展,造福全人类。

防止外空武器化和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主要目标是禁止在外空试验、部署、使用武器和武器系统及其部件。目前,单方面谋取外空军事和战略优势,乃至控制外空的企图、计划和行动不仅确实存在,并且有新的发展。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有关消极事态发展,是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现实和紧迫的问题。

多年以来,国际社会出于和平利用外空、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目的,已经缔结了一些规范各国在空间活动的多边或双边国际法律文书。但是,它们没有反映当前最先进的航天技术发展情况,因而都未能起到有效防止外空武器化或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作用。中国认为,在新的世纪防止外空武器化、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最为直接、有效的办法是在严格遵守现有适用于外空的双边和多边协定的基础上,谈判缔结新的国际法律文书。

第五十四届联合国大会再次以压倒多数通过了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决议。决议强调,谈判缔结一项或多项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国际协定,仍是裁军谈判会议外空特委会的首要任务。这反映了国际社会对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应在防止外空军备竞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应立即重新设立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特委会,谈判缔结一项旨在防止外空武器化和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新的国际法律文书。

杀伤人员地雷问题

中国政府十分重视杀伤人员地雷误伤平民的问题。自1998年批准《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新修订的“地雷议定书”以来,中国政府和军队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并已停止出口不符合议定书规定的杀伤人员地雷。1999年10月,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履行该议定书的国家报告。

在限制地雷的同时,中国政府及时清除雷患,在国内和国际扫雷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从1992年初到1999年8月,中国政府先后在中越边境中国一侧进行了两次大规模扫雷行动,共排除各种地雷和爆炸物220多万枚,销毁废弃弹药700余吨,完成扫雷面积300多平方公里,打通边贸通道和口岸290多个,恢复弃耕地、弃荒牧场和山林6万公顷,消除了边境冲突遗留地雷对当地平民的威胁。此外,中国政府还根据议定书有关技术合作与援助的要求,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通过向联合国扫雷自愿信托基金捐款和向雷患严重国家赠送扫雷器材等形式,进行国际扫雷援助。1998年,中国向联合国扫雷自愿信托基金捐款10万美元用于波黑扫雷。1999年10月和2000年5月,中国与联合国合作举办了两期国际扫雷培训班,对来自波黑、柬埔寨、纳米比亚、安哥拉、莫桑比克、埃塞俄比亚、卢旺达7个雷患严重国家的40名学员进行了扫雷技术、实施方法和组织作业程序等内容的培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中国政府认为,解决地雷滥伤无辜平民问题,应采取限制地雷和扫雷并举的办法。新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如能得到广泛的参加和有效的执行,地雷的滥用和控制问题就可以得到圆满解决。就解决人道主义关切而言,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和最有实效的措施是扫除遍布全球的遗留地雷。

常规武器转让登记和小武器问题

中国从1992年到1997年参加了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然而,自1996年起,个别国家无视联大有关决议的规定,开始在登记册中以所谓“脚注”形式登记其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情况。向台湾出售武器显然不是主权国家间的武器转让,而是侵犯中国主权、干涉中国内政的行为。有关国家的上述做法违反了登记册记录主权国家之间合法的武器转让的特性,导致登记册的政治化,严重损害了登记册的完整性和权威性。有鉴于此,中国被迫从1998年起暂停参加登记。中国希望有关方面立即采取切实措施,纠正上述错误做法,恢复和维护登记册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中国积极支持国际社会为解决小武器问题所作的努力,赞成采取必要的措施,打击小武器领域非法活动,防止小武器的扩散及过量积累,以减缓有关国家的武装冲突和动荡,遏制恐怖主义和贩毒活动的进一步蔓延。同时,中国政府认为,小武器本身并不是造成有关问题的根源,对于大部分国家来说,小武器仍是其保卫国防和维护社会治安必不可少的手段。解决小武器问题,应切实尊重有关国家的主权,兼顾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应影响各国合法拥有小武器并进行正常贸易的权利。

中国参加了1998年联合国小武器问题政府专家组的工作,支持于2001年召开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各方面问题的国际会议。中国还参加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特委会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议定书”的谈判工作,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打击非法制造、贩运枪支的有组织跨国犯罪。

中国在小武器的生产、转让等问题上采取负责任的态度,有严格的法律和行政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对枪支和弹药的生产、运输、销售、配备以及进出境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对有关违法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