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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

作者:张宏洲 2019-09-19 来源:解放军报 浏览次数: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七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审批签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 起草公文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领导应当主持并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军队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第十九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主管公文处理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行文是否必要,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规范。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军队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是否充分反映各方意见。

(四)文种、格式、定密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是否准确规范。

(五)属于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或者军事规范性文件的,是否经过相应法制工作部门审核。

(六)其他内容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