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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

作者:张宏洲 2019-09-19 来源:解放军报 浏览次数: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和办理方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收并登记;对标注“绝密·核心”“绝密”或者涉及特殊敏感事项的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指定专人办理。

(二)审核。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一致,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公文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商来文机关作出处理,必要时可以退回来文机关并说明理由。

(三)承办。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呈送。

(四)传批(传阅)。及时将公文呈送领导批示或者阅知,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五)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办理完毕。

(六)答复。公文经领导审批后,应当及时答复来文机关,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和办理方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复核。已经签批的公文,交付印制前应当认真核校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登记。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等进行检查,登记后及时分发。

第二十五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部门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符合军队保密规定的网络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六条 公文以及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归档,其他部门保存复制件。

涉及特殊敏感事项的公文以及有关材料,按照相关规定保存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