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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电子对抗的制胜之钥?

作者:谈何易、王飞球 2018-04-11 来源:解放军报 浏览次数:

当人们在描述电子对抗的“倍增器”作用时,通常会列举第二次世界大战、越南战争中空袭飞机突破对方防空体系时的战损率,以有无电子对抗支援的效果对比来证明电子对抗的特殊作用。然而,此类战例反映的只是具体的、局部的电磁斗争,得出的结论往往在机械化战争中具有普遍性。信息化战争中,电子对抗的作用对象拓展到整个作战体系,其运用理念必须更加强调联合,方能有效夺取联合作战不可或缺的电磁频谱优势。

    战斗力“倍增器”的作用对象拓展到整个作战体系

    机械化战争中,电子对抗的作战对象通常只是相对分离的单部电台、雷达,即使再复杂一些,也停留在电台网、雷达网的层面上。此类目标的电磁活动仅对另一方装甲兵、炮兵、航空兵等力量的具体作战行动构成局部性威胁。电子对抗战斗力“倍增器”作用自然以支援配合的形式,展现为对其他军种战斗力、生存力的提升。因此,很长时间内人们都将电子对抗列入作战保障范畴。

    在信息化战场上,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将陆海空天各维空间的感知、传递、共享和目标引导等信息活动无缝联接成一体,从而赋予联合作战一体化的内涵。此时的电子对抗,不仅要继续在具体作战行动中,针对具体电子信息系统展开一如既往的针对性斗争,更需要破击对方一体化联合作战体系,影响其整体作战效能的形成与发挥,从而相应提升己方的整体战斗力。电子对抗战斗力“倍增器”的“倍增”对象自然也就从一枪一炮、一机一车拓展到整个作战体系。

    因此,信息时代建设发展电子对抗力量,应当在继续强化提升各军兵种所属电子对抗支援配合能力的同时,着眼联合作战体系整体战斗力的消长,打造联合电子对抗能力。

    电子对抗的客观属性对其联合运用提出特殊要求

    人类及其一切社会活动的实体,都必须生存和活动于客观存在的物质空间内。其中最为直观的就是陆海空天地理空间,由此也区分出陆海空天各军种类别。然而,人类的一切社会活动都是以信息为主导的物质与能量运动,地理空间中的运动物体能够以直观的物质存在和能量释放,展示其活动过程和瞬时状态。但信息活动却存在着另一种表现形式,即人类感官难以直接全面感受的电磁活动。作为物质存在的特殊形式,这种没有质量且以光速传播的电磁活动,一方面全面渗透至陆海空天各个角落,另一方面又能够超越地理空间的约束自由存在。这些客观属性既为电子对抗的联合运用提供了便利条件,也对其提出了特殊要求。

    联合运用各军种火力的目的,在于对效率和成本的追求。例如,针对岸滩阵地上的一座碉堡,可选择地面突击、水面火力支援、空中火力打击等多种手段予以摧毁,无论哪一种手段几乎都有确保摧毁的把握。与火力打击相比,电子对抗的联合运用更多具有必然性,即使是针对某一种电子信息活动,也要通过陆海空天多个空间的电子对抗平台同时发力,才能达成相应的作战目的。这一特性甚至在机械化战争时期就已经显现。诺曼底登陆作战中,盟军在加莱方向实施佯动的“幽灵”舰队,就同时使用了空飘球、加装干扰机的水面小艇和专门铺设干扰走廊的飞机,其干扰对象则聚焦于德军部署在法国海岸的几部警戒雷达。联合多维空间平台的电子对抗手段攻击敌方一个或数个具体目标,使得电子对抗具备了先天的联合作战属性。

    信息化战场的信息活动更加强调共享性、互补性和复合性,旨在确保有效联合分布于各维地理空间的各军种力量和行动。此时的电子信息系统和相关信息活动也必然分布于各维空间,隶属于各军兵种部队,服务于各种作战行动及其各个环节。电子对抗也必然以敌方联合作战体系为作战目标,致力于破坏其联合作战整体行动效能。“联合打、打联合”也就成为信息化战争中电子对抗作战运用的基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