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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的目的及意义

作者:佚名 2016-05-13 来源:凯里市国防教育网 浏览次数:

导语:我国的国防教育是社会思想教育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建设的思想基础。国防教育要由政府组织、军队配合,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


国防教育的目的及意义

国防教育有明确的目的和深远的意义。国防教育质量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国防观念和国民素质,从根本上关系到国防的强弱与国家的安危。


一、国防教育的目的

国防教育是以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树立爱国情感和强化国家安全意识为目的,是有组织、有计划、有规范内容和特定形式的教育活动。《国防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根据这些规定,可以把国防教育的目的归结为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通过国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国防观念;第二,通过国防教育,使公民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第三,通过国防教育,增强国民保卫国防的责任;第四,通过国防教育,强化公民的国防安全意识。其中最主要的是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公民有了明确而强烈的国防观念,就能够把自己的切身利益与国家的安危紧密联系在一起。国家的安全受到威胁,公民就会自觉地迸发出保卫国家的强烈意识。反之,如果公民缺乏国防安全意识,就会把国家安危当做与己无关的事情。当国家面临外部侵略时,国民可能麻木不仁,视而不见。

要实现国防教育的目的,政府必须负起国防教育责任。国防教育从根本上讲,是关系到国家安危和民族凝聚力的教育。虽然政府鼓励国民自觉地进行国防教育,但是,这项活动在本质上却是国家或政府行为。如果一个国家把关系到自身安危的重大活动,当做国民自发的行为,那么,这个国家的安全迟早会遇到危机。为此,江泽民早在上海工作期间,就指出过,通过政府组织、军队配合、舆论宣传、学校教育等一系列措施,使全民国防教育走向社会化、制度化。只有在政府组织下,通过制度约束,有计划、有措施地开展国防教育,才能实现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加强国防力量的目的。

纵观世界各国,凡是负责任的政府,都把国防教育列为重要的政府活动,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例如,美国国会于1958年8月颁布的《国防教育法》,阐述了美国关于国防教育的基本政策,规定了联邦政府对国防教育的具体计划,包括国防教育基金计划、国防学生贷款计划、地区专业教育计划等,并规定了每年完成各项计划的指标。美国国会将该法的制定视为美国教育史上最重要的发展之一,它是美国联邦政府督促、协助各州政府教育机构加强国防教育的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国防教育活动。李鹏在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在人民群众中广泛进行国防教育,提高国防观念。”党的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也强调:“应当加强国防教育,提高人民的国防观念。”除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许多重要讲话中强调国防教育的重要性之外,还于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该法规定:“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在这里,已经非常明确地以法律形式。表明了“国防教育”是“国家行为”。也就是说,国家为了国防安全,需要设立专门的国防教育机构,提供必要的国防教育经费,并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有了法律保证和政府行为,国防教育的目的才能实现。

二、国防教育与国防观念

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增强国防观念,是国防教育的重要意义所在。增强公民国防观念,既是国防教育的目的,又表现为国防教育的意义:

国防观念,是公民对国防与自身利益的关系以及自己对国防的责任的认识。国防观念包含了三层内容:第一层是公民是否认识到自己的根本利益;第二层是公民是否认识到自己对国防负有的责任与义务;第三层是公民是否愿意为履行国防义务奉献自己的一切。

国家的安危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生存与安宁。国家安全,需要有巩固的国防。有巩固的国防,才会有国家的安全,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才有保证。有这个前提下,公民个人的利益才有可能得到保障。这是客观事实。问题在于,公民对于这个客观事实是否有基本的认识。

江泽民指出:“只要有国家,就要有国防”。有国防就要有人承担国防责任,这个责任属于全体公民。公民对国防负有法定的义务。国家的安全靠 全体公民负责。每一个公民都有保卫国家安全的责任。对这种法定责任的认识程度,构成了公民国防观念的重要内容。

公民的国防观念有强与弱之分。能够充分认识到国家安全与自身利益的关系以及懂得自己所应该承担的国防责任,是国防观念强的表现。反之,看不到国家安全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缺乏保卫国家的责任意识,是国防观念弱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