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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V“辣笔小球”被批捕,创纪录!

作者: 2021-03-02 来源:中国民兵 浏览次数:

刑法新罪名施行第一天

“辣笔小球”被批捕


3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称,检察机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依法批准逮捕。


2021年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英雄烈士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重损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卫国戍边军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追诉。同时,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 观 澜 ·  


这个案件具有标志性意义



马宏省


“辣笔小球”开创了一项纪录,成了全国第一个因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新的法律规定施行的第一天,检察机关就以这个罪名把他批捕了,意义重大!


可能有人会奇怪,明明公安机关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而且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是在2021年3月1日才施行的,这个人的犯罪行为是在3月1日之前,为什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能够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呢?据法律专业人士解释,这里面有“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问题。


也就是在新法和旧法交界时候,一个人在新法施行之前犯了罪,但在新法施行之后批捕和审判的,应该依据旧法或者新法和旧法中相对较轻的法律来认定他的罪名。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而新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规定的是,“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一个是五年以下,一个是三年以下,显然新法中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量刑要相对轻一些,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新的罪名来批捕是一点问题没有的。


一般的量刑都不会顶格。一般情况下,用原来的涉嫌寻衅滋事罪也不会判他五年有期徒刑,用新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也不会顶格判他3年有期徒刑。但不管判刑多长,都是一个实质性的进步,具有标志意义!




 延伸阅读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侮辱、诽谤英雄烈士以及冒名顶替就业安置待遇等行为正式入刑。

英雄不容亵渎

侮辱烈士严惩不贷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今天起,此类恶劣行径正式入刑,并将罪名定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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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是一个民族坚强不屈的脊梁,但社会上有时出现抹黑英雄的恶行。

近期,19岁男子在国外诋毁卫国戍边英雄,被网上追逃;28岁的网民陈某强,在微信群中发布多条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38岁的网民仇某某,在微博上歪曲事实、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


为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于2018年5月起施行。如今,刑法也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对于公然诋毁、侮辱英雄的行为,将坚决严惩。

英雄烈士为祖国的平安和人民的幸福付出血汗乃至生命,全社会都应当崇尚、捍卫他们的尊严。

尊重国旗、国徽、国歌

就是尊重国家

此前已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规定,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新规定,从今天起,取消侮辱国旗、国徽罪罪名,修改为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代表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国歌也代表着国家主权,凝聚着全体国人的爱国精神。

国旗、国徽、国歌,都是国家的重要标志,绝不是供个人儿戏、博取关注的素材。尊重国旗、国徽、国歌,就是尊重国家。


为境外刺探军事秘密

量刑重新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六条,将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条款的罪名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属于刑法第二编分则的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此前的法条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冒名顶替就业安置待遇入刑

指使他人顶替者罪加一等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今天起,这些不良行径正式入刑,罪名为冒名顶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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